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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某与冯某、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张某、徐某、聂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大梁路营销服务部道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侯某,男,1973年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凯,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男,1979年生。

委托代理人聂某锋,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

负责人杨某,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男,1982年生。

委托代理人孟凡新,兰考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男,1976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某,男,1971年生。

徐某、聂某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55年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

负责人李某乙,经理。

住所地兰考县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大梁路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于某,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潘胜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候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开封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张某、徐某、聂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大梁路营销服务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1)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宝霞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代理审判员李某乙莲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李某乙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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