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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与被告湖南省XX建设公司、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湖南省益阳市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XX建设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

法定代表人皮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身份证号码:x。

原告曹XX与被告湖南省XX建设公司、吴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坤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任君、人民陪审员沈顺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吴XX于2011年12月19一次性支付原告曹XX工程款x元(已当庭给付);

二、原告曹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原告曹XX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坤

代理审判员任君

人民陪审员沈顺珍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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