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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障信用社诉郑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住所地x。

负责人王某,该社主任。

被告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与被告郑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原告因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安障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谭淑君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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