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株洲市抓具厂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X区X村居委会麻塘坳X栋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20日作出的(200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2011年10月14日,因被执行人李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自动履行完本院(2011)株石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李某申请执行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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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罗鹏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