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城东居委会X号。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工作人员,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某诉称,被告于2010年9月借款x元,2010年10月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款凭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丁某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被告同意偿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9月借款x元,2010年10月借款x元,并于2011年7月2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2张,双方未约定利息。部分借款期满后,原告曾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于2011年11月2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x元;
二、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丁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且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钱正荣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许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