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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某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出庭参加诉讼、提起上某、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县某某局,住所地:株洲县X村XX山。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株洲县某某局法规股股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出庭参加诉讼、提起上某、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县某某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小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株洲县某某局下属的株洲某某干线网改造网朱线项目部签订了燃油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燃油给该项目部。到2010年11月止,共供应了价值x元的燃油,到2011年5月25日止被告支付了x元价款,尚欠原告货款x元,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x元。

被告株洲县某某局辨称:原告所诉属实,但被告现在资金困难,要求分期付款,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下属株洲某某干线网改造网朱线项目部签订了燃油供货合同,由原告供应燃油给该项目部。到2010年11月止,共供应了价值x元的燃油,到2011年5月25日止被告支付了x元燃油款,2011年9月2日,原、被告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2011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损失x元。诉讼过程中,经核算,被告实欠原告x元。

另查明,株洲某某干线网改造网朱线项目部系株洲县某某局下属部门,该项目部于2010年12月因工程完工撤销,该项目部撤销后的债务由被告株洲县某某局承担,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撤回对株洲某某干线网改造网朱线项目部的起诉,本院已依法当庭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该项目部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株洲县某某局同意支付货款x元给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

二、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801元,财产保全费2021元,合计7822元,由被告株洲县某某局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缴纳,在给付货款时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四、上某、三项共计x元,由被告株洲县某某局在2011年9月30日付清给原告醴陵市某某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某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某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小毛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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