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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浏阳市人,(略):湖南省浏阳市X镇XXX。

委托代理人何立林,醴陵市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袁某(曾用名袁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江西省宜春市人,(略):湖南省醴陵市X镇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1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汤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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