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叶林立,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X乡X村X组。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乙一次性支付原告周某甲各项损失4000元,当场兑现;
二、被告周某乙将电动三轮车与2011年8月29日前退还给原告周某甲;
三、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本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潘杰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陈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