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联社航天路分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杜松鼎,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1970年出生。
被告王某乙,1972年出生。
被告姜某某,1981年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联社航天路分社诉被告李某、王某乙、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到原告提供的李某、王某乙、姜某某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三被告均不在该地址居住,要求原告提供三被告明确的住址,但原告未能提供,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联社航天路分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夏全玉
代理审判员李某红
代理审判员刘建军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宗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