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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罗某,女,X年X月X日生,苗族,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在诉讼过程中因以离婚不利于小孩的学习与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龙某负担。

审判长周小毛

代理审判员何成

人民陪审员陈倍蕾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谭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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