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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彭XX,男,系该村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郑少红

审判员何少萍

审判员林孝平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何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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