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武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武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被告人武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武某和李×(另案处理)以打大牌为由,联系被害人刘××等人次日到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打牌。12月29日下午13时许,被害人刘××、李××、牛某、叶某、智某到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被告人朱某某、武某与李×及“强强”(另案处理)等人,以交出打牌时所赢赌资为由,殴打、威胁被害人刘××、李××、牛某、叶某、智某,使各被害人交出现金计一万元,同时被害人李××、刘××写下欠某两张(共计六千七百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二被告人供述、被害人刘××、李××、牛某、叶某、智某陈述、证人于某、杨某证言、辩认笔录、辩认说明、欠某、牡丹灵通卡帐户明细单、扣押物品清单、抢劫地点照片、被害人李××、刘××受伤后的照片、住院病历、住院证、抓获证明、二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武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建议判处二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某某辩称其行为不是抢劫,而是索要作弊赢的赌资,退给受害人。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朱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非抢劫,且其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武某辩称其是索要打牌所骗的钱,其行为不是抢劫。
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武某的行为属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不构成抢劫,且事出有因,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提交了武某与李××、刘××电话录音资料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0日,被告人朱某某与李×(女,在逃)等人在朱某某所居住的洛阳市X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开设麻将室,并经常组织他人与李××、刘××、朱某某、叶某、智某等人打牌赌博。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朱某某、武某及李×认为李××等人打牌作弊,经预谋由朱某某、李×负责联系李××、刘××等人第二天来打大牌为诱饵,武某负责联系他人来吓唬李××、刘××等人,让他们将以前在该处打牌作弊赢的钱拿出来。12月29日下午13时许,刘××、李××、牛某、叶某、智某五人应约来到该处,李×及被告人朱某某、武某伙同武某通知来的高要强(在逃)等人对李××、刘××等人采取殴打、威胁手段,以交出打牌作弊所赢赌资为由,迫使李××、刘××、牛某、叶某、智某共交出现金x元,并威逼李××、刘××写下6700元的欠某后,将李××、刘××等人释放。
2010年12月31日,李××等人报案。2011年1月2日朱某某、武某在该麻将室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控辩双方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010年12月10日其与李×、刘××在其家二楼开麻将馆,后发现李××、刘××、牛某、史某某等人打牌作弊,即与李×及女儿武某商议,把他们作弊赢得钱要回来退给输钱的人,但是凭我们的力量怕要不回来,就让武某从外面叫一些人吓唬他们。12月29日下午,李×以其一个朋友打大牌为名,通知李××、牛某、叶某、刘××、智某到牌场,武某带七、八个小伙子也来了,我跟他们说把打牌时偷底摸张,互相打通牌作弊赢的钱拿出来,经过计算牌场帐本,算出李××赢2900元、刘××赢7780元、牛某赢3270元、史某某赢5320元、智某2910元,及叶某六人共赢x元,按每人4500元计算,武某叫来的人也威胁他们把钱拿出来,后牛某拿出3000元,叶某拿出2900元、李××拿出200元、刘××拿出1800元、智某拿出2100元,共计x元。并让李××写欠某欠4000元,刘××欠2700元,这些钱给武某叫来的小伙子2000元,还杨某借款1000元,剩余的钱交给了李×。
2、被告人武某供述:2010年12月份,我妈朱某某和李×,刘××在我家二楼租房开一麻将馆,经常到牌场打牌的有李××、刘××、牛某、叶某、“小志”(智某)和一个姓史某妇女,可能姓史某妇女同李××他们闹矛盾了,就打电话给李×,说李××、刘××、牛某、叶某、智某互相打通牌,把我妈朱某某及李×叫来打牌的人钱都赢走了。12月28日晚,我回到家里,我妈、李×和我商量,要将他们几个人赢的钱都让他们退回来,李×让我叫几个人吓唬他们,让他们退钱。后李×给他们打电话,说有人打大牌,让他们多带钱。12月29日下午,李××等人来到牌场,我给我伙计“阳阳”打电话,让他找几个人来帮忙,说有人在我家麻将馆打通牌,想让他们把钱退出来。后阳阳带“强强”等七、八个人来到麻将馆,对李××等人说他们打通牌,把赢的钱退出来,刘××说脏话,我上前扇她脸三、五下,李××不承认,又朝他扇了几巴掌,我还说了一些活埋人等威胁的话,后刘××将她的卡交给我,我出去取了1300元,李××、刘××还写了欠某。我向李×要了1000元,加上我身上的钱共给阳阳伙计3300元的好处费,我叫阳阳的目的是去吓唬他们,将他们赢我妈叫来打牌的人的钱要回来。当天要回来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听说要回来1万元左右在李×手里。12月30日晚,我将我发工资的1000元钱还给了借我钱的杨某。
3、被害人李××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其在朱某某的牌场,朱某某和其女儿武某带领一群社会青年进来,朱某某对我们说把在这儿赢的钱统统拿出来,那些青年人打我,还拿刀威胁,我拿出500元,又写了4000元的欠某。我与朱某某没有什么矛盾,就是平时在她那里打牌。
4、被害人刘××报案材料及陈述:亦证实在麻将馆,被朱某某、武某所带来的社会青年殴打,朱某某看了帐薄后让我们几个把赢的钱退出来,武某还说了威胁的话,我拿出500元又让我交出卡,说出密码,他们拿走取出1300元,还逼我写下2700元的欠某。我几乎每天都去麻将馆打牌,平时有我、李××、叶某、牛某等人,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我赢的有三、四百元,我猜想是因为朱某某和我们打牌输钱了,怀疑我们打通牌,所以叫人来威胁我们。
5、被害人牛某陈述:证实在麻将馆,我被逼迫拿出3000元,又借1500元,那些青年还打李××,我是通过李××打牌认识朱某某,我去过五、六回,多少赢了一点。
6、被害人叶某陈述:在麻将馆朱某某对我们说:今天就不是让你们来打牌的,你们在我这儿赢了不少钱,让把带的钱拿出来,我被迫拿出3000元,又打电话借1500元,共4500元给朱某某,是朱某某和其女儿让我们每人拿4500元才能走。当时,那些青年还对李××、刘××进行了殴打。我不知道朱某某、武某为什么要抢我们的钱,当时朱某某说我们在她的麻将馆赢钱了,让我们把赢的钱拿出来,平时打牌的有我、李××、牛某、小志(智某)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
7、被害人智某陈述:证实其被迫拿出2200元给朱某某,当时屋里有五、六个小伙子还拿刀威胁,并对刘××进行殴打,其打了有四次牌,每局500元,一人输完后重新开局,重新交钱。
8、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叶某打电话向其借钱的情况。
9、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0年底的时候,武某说发工资了还其借款1000元。
10、李××、刘××所写欠某。
11、刘××牡丹卡被取款1300元的明细清单。
12、扣押朱某某麻将馆记帐本的扣押清单。
13、麻将馆及李××、刘××被打照片
14、李××左眼钝挫伤证明及病历
15、朱某某、武某年龄等相关书证材料。
16、调解协议:经本院主持调解,朱某某、武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刘××各项经济损失各2000元,李××、刘××对朱某某、武某行为表现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二人刑事部分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武某所索要的是自认为被害人等人作弊赢取的赌资,且对象特定,索取的数额也未超出赌资的数额,不足部分还让被害人写有欠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定性不当,量刑建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予以赔偿,故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武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李红颖
人民陪审员:夏晓梅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