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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欧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X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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