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欧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撤诉等诉讼权利。)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撤诉等诉讼权利。)
被告罗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XX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X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