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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邵东县X乡。

委托代理人曾XX,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所地:永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唐XX,男,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被执行人永州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祝诗忠

审判员吴木东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毛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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