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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敖XX与被告伍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敖XX,女

被告伍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敖XX与被告伍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敖XX负担。

审判员胡艳琼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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