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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XX,男

委托代理人高XX,男,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女

委托代理人彭XX,男

原告伍XX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满香担任记录。原告伍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彭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XX诉称:1998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恋爱,并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伍X。原、被告于2000年1月5日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某,确立夫妻关系,并于X年X月X日生育次子伍X。原、被告结某后感情一直不好,对家庭经济原、被告没有统一的目标管理,各搞各的。原告于2010年7月在广东揭阳开酒店做生意,被告不管不问,现生意已经亏本。被告在家期间对于子女缺乏看管,在2009年被告打牌时,次子伍X在家烤火没人看管导致脚烧伤严重,伍X到桂林一八一医院做植皮手术期间,被告却经常在家打牌玩耍,不尽自己的义务管理好家。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已分居两年。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准许原告伍XX与被告徐XX离婚;婚生长女伍X、次子伍X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本案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X辩称: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原、被告由相识、恋爱到结某经历了三个春秋终于才幸福地成为夫妻,这期间的风波、坎坷都过来了,原、被告的婚姻是经得起考验的,感情基础比较深。二、原告诉称家庭经济没有统一管理、各搞各的不是事实。原、被告生活在一起,包括在广东打工的工资都是统一管理、统一开支的。三、原告诉称被告没有看管好小孩、打牌,伍X在家烤火没有人看管导致脚被烧伤、不尽义务管理好家都不是事实。伍X的脚被烧伤时被告正在洗衣服,并不是原告说的在打牌。伍X住院期间也是被告在医院精心护理,所有花费是用原告与被告想办法凑钱治疗的,被告对小孩和家庭是尽职尽责的。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在广东打工相识、相恋。X年X月X日生育长女伍X。2000年1月5日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某登记,X年X月X日生次子伍X。原、被告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还可以,一直到2009年冬天次子伍X被烧伤后,原、被告双方才出现了矛盾。2010年7月被告徐XX汇款x元给原告在广东做生意。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结某、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应属离婚纠纷。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结某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已建立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只要互相理解支持,多沟通交流,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告伍XX诉请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伍X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虹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满香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许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48v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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