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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罗某,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该社阳和信用社主任。

被告高某,女,62岁。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强军独任审判,于201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8日被告高某在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的阳和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9.21‰,于2010年1月10日到期归还贷款本息,并立下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高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仅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17日,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高某归还借款x元,按约定利率支付所欠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给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付清欠息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2012年12月20日前给原告慈利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1.2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2013年12月20日前偿还余下的全部本息。利率按借据上约定的月利率9.21‰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被告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强军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黎昌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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