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在纱厂生活区因琐事发生扭打,孙某某用头将王某乙门牙顶掉。经鉴定王某乙口腔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证言;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王某乙口腔损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和被害人调解,征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苏富军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周子善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