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王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7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王XX工伤保险纠纷,于2011年7月5日经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一次性支付给王XX工伤补偿金、医某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某、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元,同时今日以前双方所写的任何借条、支条及持有的任何票据作废。
二、劳动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全部金额由王XX领取。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到劳动局领取,湖南省XX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为难乙方,造成不能领取的双方协议无产。
三、王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四、王XX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五、王XX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六、王XX自愿放弃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