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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李某犯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又名吕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抓获,2010年12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景某某,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1月2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抓获,2010年12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某某,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李某犯盗窃一案,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吕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查员黄红梅、付黎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景某某、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1)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强

审判员王纪玖

代理审判员郝小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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