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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陈某、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溆浦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

负责人肖某,行长。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农。

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诉被告陈某、袁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宏政

人民陪审员刘美清

人民陪审员李永福

二0一一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向易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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