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陆春梅,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晓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甲因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8)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甲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双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刘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苏团
二00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