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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可以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李伟平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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