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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与被告左某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

被告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左某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已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金成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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