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
委托代理人左某。
被告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左某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自已的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金成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