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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淇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与被告胡某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鹏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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