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某,男。
被告胡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某以与被告胡某某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耿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