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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某与宋××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某。

被告宋××。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经查:被告累计拖欠截止至2011年9月14日电信使用费3113.33元及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宋××于2011年9月20日之前偿付拖欠原告××公某的电信使用费3113.33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唐勇林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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