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屠某某负担。
审判员秦海泉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耿鹏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