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邱某与被告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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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袁勇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