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委托代理人奉某某,男,江华瑶族自治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海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1日双方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李X。婚后双方感情不好,被告不关心原告,双方遇事无商量,无共同语言,形同陌生人一样。自2009年正月十二日原告回外家居住后,双方无共同往来,分居近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李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二万元。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所以夫妻之间交谈甚少,但原、被告结婚以来,被告从没打骂过原告。如果原告坚持离婚,那么婚生男孩李X归被告抚养,抚养费不用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9月经人介绍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21日双方在江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李X。婚后原、被告交流不多,缺乏沟通,原告于2009年正月十二回到外家后,双方没有联系,分居时间近两年。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李X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何海林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桂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