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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甲、张某乙、邵某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黄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邵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内黄某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乙、邵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乙、邵某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伙同邵某朝(已判决)从清丰县阳邵某一个人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五、六成新的白色一汽佳宝面包车,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亚振(已判决),经鉴定该车价值8700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伙同邵某朝(已判决)从清丰县阳邵某一个人手中以x元的价格买了一辆八、九成新没有合法手续的白色时风牌六轮农用车,后以x元的价格卖给张亚振。后邵某朝、邵某甲伙同张亚振开车让申运连(已判决)、申志刚(已判决)父子修改了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并套用原来机动车上的行车证。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伙同邵某朝从清丰县阳邵某一个人手中以60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五、六成新没有合法手续的五征牌的蓝色五轮三马车,后二人伙同王某平(已判决)让申运连、申志刚父子修改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甲伙同邵某朝从清丰县阳邵某一个人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买了一辆五、六成新没有合法手续的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后两人将该车开回邵某甲家中。被告人邵某伟伙同邵某朝两人将该面包车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磨擦掉。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在内黄某楚旺镇自己经营的废铁收购点上以3000元的价格从一名男子手中收购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6376”型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将该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氏镇X村的李林海(已判决),后李林海(将该车在申运连、申志刚的门市上将车车架号涂改,后李林海将该车退回给张某乙,被告人张某乙后将该车割掉后当废铁卖掉。

2008年8月的一天,经被告人张某乙的介绍,亓广杰(已判决)从孟关领(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米黄某一汽佳宝牌面包车,后让申运连、申志刚父子修改了车架号。经鉴定该车价值7840元。

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从河北省魏县X镇樊庆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五菱之光面包车,后将该车割掉后当废铁卖掉。经查该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的车牌号为:冀x,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08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乙从河北省魏县X镇樊庆宇手中购买了一辆被盗的五菱面包车,后将车割掉后当废铁卖掉。经查该面包车系河北省魏县X乡卫生院被盗的五菱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上述事实,1、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乙、邵某伟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决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丁、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乙、邵某伟及同案人邵某朝、申运连、申志刚、张亚振、李林海、亓广杰、薛卫锋、樊庆宇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买卖,被告人邵某伟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邵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邵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辉

二○一○年元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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