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中国银行周口分行综合部职工,住(略)。因涉嫌行贿2009年2月4日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2009年2月16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某甲、李某乙,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0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0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范学林因涉嫌偷税犯罪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后,用管教民警丁永伟(另案处理)的小灵通电话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让王某丁永伟送两件十二瓶装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王某某接到电话后,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与范学林的弟弟范胜利(另案处理)联系,说范学林从看守所内打电话安排让他给管教民警丁永伟送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随后,范胜利让王某某到范学林家拿上述物品,之后王某某从范学林家带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送给了丁永伟,让丁永伟对范学林给予照顾方便。后丁永伟帮助范学林的大哥范兆仁打听案情,为其提供帮助。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物品价值x元。
(二)2009年1月13日,范学林从周口市看守所转押到项城市看守所后,给管教民警刘启文(另案处理)写了一张纸条,让王某某见条给刘启文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拿3000元钱。刘启文找到王某某后,给其出示范学林给其写的纸条,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让妻子丁洁萍交给刘启文3000元钱,并与范学林的弟弟范胜利联系,说范学林写条安排给刘所长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范胜利就让王某某到范学林家拿酒,并让王某某到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找自己拿烟,王某某开车和刘启文一块去范学林家拿一件茅台酒后,又一块到汇林置业公司找范胜利拿了五条中华烟。之后刘启文违反看守所规定给范学林送去食品。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机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部分犯罪事实
有异议,称交给刘启文的3000元是刘启文说给范学林交的生活费才给刘启文的,不是向刘启文行的贿,对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中丁永伟帮助范学林的大哥范兆仁打听案情,为其提供帮助没有证据予以证明。2、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向刘启文送的3000元是刘启文说给范学林交的生活费,不能认定为贿金。3、本案应定介绍贿赂罪。4、被告人王某某没有为自己谋取利益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丁永伟、刘启文受贿后给范学林传递的仅是生活用品,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范学林因涉嫌偷税犯罪被羁押在周口市看守所后,用管教民警丁永伟(另案处理)的小灵通电话给王某某打电话联系,让王某某给丁永伟送两件十二瓶装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王某某接到电话后,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与范学林的弟弟范胜利(另案处理)联系,说范学林从看守所内打电话安排让他给管教民警丁永伟送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随后,范胜利让王某某到范学林家拿上述物品,之后王某某从范学林家带两件茅台酒和十二条中华烟送给了丁永伟,让丁永伟对范学林给予照顾方便。后丁永伟帮助范学林的大哥范兆仁打听案情,为其提供帮助。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物品价值x元。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侦查卷x`%(x%:范学林在周口市看守所用一个小灵通电话给王某系让给丁永伟送一条中华烟,2件茅台酒,王某范胜利联系后从范学林家里拿了2件茅台酒,12条中华烟,后王某某到看守所找丁永伟,丁永伟让王某某开车把东西送到其家中。
2、范胜利供述与辩解(侦查卷x%:接到王某某给丁永伟送12条中华烟、两件茅台酒的电话后,让王某某给丁永伟送了12条中华烟(6条硬、6条软、2件12瓶茅台酒)。
3、丁永伟的供述(侦查卷P96-100):王某某与丁永伟联系后,给其送了12条中华烟、2件茅台酒。
4、范学林供述(侦查卷P121-122):丁永伟为范学林送过一件军大衣。
5、情况说明(侦查卷P126-127):周口市看守所副所长姜晓宁接到纪委彭主任准备送押范学林的电话后,与带班所长宋海强通了电话,并对丁永伟就保密工作作了安排。
6、证明(侦查卷P128):证明内容,周口市看守所设有负责收押的专职民警,对在押人员的家属送来的衣物检查后移交在押人员,对送来的钱开收据后交于会计。
7、扣押物品清单(侦查卷P133):扣押丁永伟茅台酒2件、12条中华烟、本田汽车一辆。
8、通话单据(侦查卷P161-163):证明王某某曾与丁永伟联系。
9、鉴定结论(侦查卷P140-144):送给丁永伟的12条中华烟和2件茅台酒价值x元。
10、物证照片(侦查卷P164-166):送给丁永伟的烟及酒照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王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9年1月13日,范学林从周口市看守所转押到项城市看守所后,给管教民警刘启文(另案处理)写了一张纸条,让王某某见条给刘启文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拿3000元钱。刘启文找到王某某后,给其出示范学林写的纸条,为给范学林谋取不正当利益,王某某让妻子丁洁萍交给刘启文3000元钱,并与范学林的弟弟范胜利联系,说范学林写条安排给刘所长一件茅台酒和五条好烟。范胜利就让王某某到范学林家拿酒,并让王某某到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找自己拿烟,王某某开车和刘启文一块去范学林家拿一件茅台酒后,又一块到汇林置业公司找范胜利拿了五条中华烟。之后刘启文违反看守所规定给范学林送去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王某某的供述(侦查卷x%:范学林被送到项城市看守所后,王某某接到一个叫李某的女的打的电话说刘所长想见他,王某某和刘启文联系上后见到范学林的一张字条,让给刘启文送一件茅台酒、5条好烟,再给刘3000元交生活费,王某某和范胜利联系后从范胜利二哥家拿了一件茅台酒,又到汇林公司拿了5条硬盒中华烟,在交通路、六一路交叉口见到刘启文,王某某让丁洁萍给了刘启文3000元钱,开车把刘启文送到项城,刘拿了烟和酒走了。
2、范胜利的供述(侦查卷x%:王某某给范胜利打电话说,让准备五条中华烟、一件12瓶装茅台酒,并让范胜利同他一起去项城跑范学林的事,王某某拿了酒和烟后,范胜利同王某某将刘启文送回项城,在车上王某某给范胜利说让丁洁萍给了刘启文3000元钱。
3、刘启文供述(侦查卷x%:刘启文拿着范学林写的条子到周口找王某某,到周口后让李某同王某某联系上后,王某某让一个女的给了刘启文3000元钱,并给了刘启文一件茅台酒和五条硬中华烟。
4、范学林供述(侦查卷P123-124):范学林在项城关押在刘启文负责的监室里,刘启文给范学林送过猪蹄子和香皂等日用品,刘启文告诉范学林其家人交的有钱,并给范学林交过500元生活费交到其他人名字上了。
5、丁洁萍证言(侦查卷x%:证实王某某让丁洁萍交给刘启文3000元钱。
6、闫建忠证言(侦查卷x:纪检会送押范学林时交待要做好保密工作,项城市公安局纪检组长刘亚光对保密工作又做了安排。
7、扣押物品清单(侦查卷P82、P134):证明从刘启文家中扣押一件茅台酒。
8、证明(侦查卷P160):证明丁洁萍给刘启文的3000元钱以业务费为由在汇林置业下帐。
9、鉴定结论(侦查卷P153-154):茅台酒1件的价格为7200元、硬盒中华烟每条350元。
10、物证照片(侦查卷P167):从刘启文家扣押的茅台酒照片。
11、立案决定书(补查材料复印件):证明范学林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
12、光碟(询问被告人王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13、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证明王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给刘启文的3000元钱是给范学林交的生活费,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国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刘红兵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朱燕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