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责任某司湖南省常德市X乡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卢某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波
审判员吴苑子
审判员杨爱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