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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新包装印刷厂刘海秋、周某、熊碧峰等45名职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刘海秋、周某、熊碧峰等45名职工。

被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

法定代表人彭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因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的厂房及地产,并对该厂房及地产进行了依法评估拍卖。因流拍,本院于2006年4月26日裁定(2005)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2011年3月20日恢复执行本案,2011年3月28日,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在征得全体债权人及本院同意后与案外人黄孔炎签订了《厂房整体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以人民币六十五万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厂房及使用的土地整体转让给案外人黄孔炎,所得价款全部交付给本院处理其所欠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被执行人安乡县鲸新包装印刷厂与案外人黄孔炎所签订的《厂房整体转让协议书》有效,原被执行人所有及使用的位于安乡X区的厂房及土地归案外人黄孔炎所有与使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波

执行员彭某辉

执行员吴苑子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母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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