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又名吕某彬,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社旗县。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吕某某在泌阳县中原快捷宾馆X房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时吕某某用笔记本电脑将陈某甲左上唇部致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轻微伤和轻伤。诉讼中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吕某某赔偿陈某甲各种经济损失计人民币x元,当庭一次付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甲陈某,证人付某某、姚某某、王某某、杨某某、龚某某、焦某某、付某某、陈某甲、周某、陈某乙证言,辨认笔录,陈某甲受伤照片,(泌)公(伤)鉴(轻)字(2009)X号伤情鉴定书,泌阳县医院诊断证明,作案工具手提电脑,调解笔录、调解协议、收款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6日起至2009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邢东伟
审判员田永伟
审判员侯平坡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