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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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刑初字第1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黄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灵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2月,欧某某、黄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在(略)附近兴建茶里岩水电站,聘请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清理坝基,施工粗糙,建筑施工质量低劣。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拱坝集水区域突降暴雨,次日凌晨零时2分许,茶里岩电站拱坝承受不住水压,突然溃坝,造成拱坝下游4人死亡,1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2万元的重大事故。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证人欧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郭某辛、唐某某、龙某某、罗某某、黄某壬、郭某癸的证言,(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郴州市及临武县对茶里岩电站拱坝溃坝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投案自首证明,茶里岩电站水库坝验收复印件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2月,欧某某、黄某戊(均已判刑)等人在(略)附近兴建茶里岩水电站。欧某某聘请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组织民工为茶里岩电站拱坝进行施工。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无建筑水电站拱坝资质。在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未严格按操作规程组织民工施工,未按规定清理坝基,施工粗糙。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拱坝集水区域突降暴雨,由于茶里岩电站拱坝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加上建筑施工质量低劣,且电站管理人员未安排专人巡查拱坝汛情。次日凌晨零时2分许,茶里岩电站拱坝因承受不住水压,突然溃坝,造成拱坝下游4人死亡,1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2万元的重大事故。

案发后,欧某某、黄某戊等茶里岩电站主要股东积极处理善后事宜,已按国家规定全部赔偿到位。

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本院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⑴、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2003年12月份,欧某某找到他,要他找人到镇X乡茶里岩帮他搞水坝。当时欧某某带着他和黄某丁到茶里岩去实地看了地形。2004年2月份,他和黄某丁组织了二、三十人到茶里岩电站搞水坝。当时他们是包工不包料的。建坝拉槽每平方23元。砌石方每平方85元,建坝6米之下用人工挑河沙,水泥是郴州鲤鱼江水泥厂的。当时他还提出搞一条索道运材料。欧某某核算后,说造价太高没有同意。他和黄某丁都没有建筑资质。他们建拱坝没有经过专业部门验收。拱坝完工后,黄某己就担任茶里岩电站的站长。他和黄某丁承包茶里岩电站一期工程是80多万元,二期工程是30多万元,一共是110万元,至今还有8万多元没有收到。当时郭某辛是技术员,工程师是陈流芳。

⑵、被告人黄某丁的供述证实,他参与了茶里岩水库的建设,后来水库倒塌出了事,听说死了有十多个人。他们是2004年阴历正月十八日开始施工的,2005年12月份完工的,之后他就没去管这个事了。当时,欧某某找到他,要他去建茶里岩水库,于是他就从村里叫了二十多个人去了。他们只是按欧某某的要求做事,没有施工资质,他们施工主要是清基和垒坝,清基清了10米宽、7.1米深,最底下的坝宽约6米,坝顶宽为3米,坝高28米。施工的时候,欧某某给他看过一张图纸,但他看不懂,由技术员郭某辛全程指导,他们只是按他的要求修建。坝修好后,欧某某、郭某辛等六人进行了验收,听说之后坝又加高了,是欧某某叫黄某丙组织人弄的。

⑶、证人欧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初,县里要求每个单位招商引资。他与黄某戊决定在临武县X乡围子里兴建茶里岩电站,作为单位招商引资的项目。他请临武县水利局的陈流芳为他设计。请(略)的黄某丙、黄某丁为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黄某丙、黄某丁以前帮他搞过水电站。请镇X乡的水利员郭某辛负责茶里岩电站的工程监督和测量等。茶里岩电站拱坝加高了两次。2008年5月28日晚,茶里岩电站拱坝发生溃坝事故,造成下游几个人死亡,几个人失踪。茶里岩电站拱坝溃坝的原因是拱坝的基础没有搞好,基础没有清到岩石,承受不住水压,导致溃坝。黄某丙、黄某丁都是万水乡X村的农民,没有水电建筑工程资质。

⑷、证人黄某戊的证言证实,2004年初,欧某某找到他叫他投资茶里岩水电站。因为他所在的临武恒庄公司所用的水大部分是茶里岩电站的水,因此他就投了28万元与欧某某搞茶里岩电站。茶里岩电站开工时他去看过一次。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拱坝发生溃坝事故,冲走了几人,他和唐某某拿出300万元作为茶里岩电站事故的善后处理。

⑸、证人黄某己的证言证实,:2004年底,欧某某喊他到茶里岩电站帮他管理电站。因他以前认识欧某某,就答应了欧某某的请求,担任茶里岩电站的站长,黄某庚协助他管理电站。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因为没有安排专人值班防汛,造成茶里岩电站拱坝溃坝,冲走坝下面住的人,有几人死亡,有几个人失踪。

⑹、证人黄某庚的证言证实,2005年,欧某某喊他到茶里岩电站协助黄某己管理茶里岩电站。他协助黄某己收茶里岩电站的电费。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因为没有安排专人值班防汛,造成茶里岩电站拱坝溃坝,冲走坝下面住的人,有几人死亡,有几个人失踪。

⑺、证人郭某辛的证言证实,2004年初,欧某某找到他,要他帮助测量茶里岩水电站的高程和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他以前是乡里水利员,一直搞高程测量,但他对拱坝的测量不内行。很多技术问题要陈流芳解决。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是万水乡的黄某丙、黄某丁为主。他们负责组织民工对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他和黄某丙、黄某丁都没有取得水电站工程建筑资质。

⑻、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初,欧某某叫他和黄某戊投资入股茶里岩电站,他和黄某戊每人投了28万入股茶里岩电站。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发生拱坝溃坝事故,冲走好几人,他和黄某戊商量后,拿出300万元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⑼、证人龙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8日晚上,临武县X乡茶里岩电站发生拱坝溃坝事故。冲走了住在电站下面做事人的工棚。他当时与罗某某请了几个湖南东安的人做事,结果这几个人全部被水冲走了,估计没有生还的可能了。

⑽、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8日晚上,临武县X乡茶里岩电站发生拱坝溃坝事故。冲走了住在电站下面做事人的工棚。他当时与龙某某请了6个湖南东安的人帮他们运木方,结果这6个人全部被水冲走了,估计这6个人没有生还的可能了。

⑾、证人黄某壬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8日,她丈夫黄某宝到茶里岩电站上班,因拱坝溃坝被洪水冲走了,没有生还的可能了。

⑿、证人郭某癸的证言证实,2008年5月28日晚上,她丈夫黄某生到茶里岩电站上班,因拱坝溃坝被洪水冲走了,没有生还的可能了。茶里岩电站投产以后,她丈夫黄某生就一直在茶里岩电站上班。

⒀、(2009)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丙、黄某丁2004年受欧某某聘请组织民工为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犯罪嫌疑人黄某丙、黄某丁没有电站拱坝建筑资质;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质量低劣。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拱坝集水区域突降暴雨,由于茶里岩电站拱坝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建筑施工质量低劣,未安排专人巡查拱坝汛情。次日凌晨零时2分,茶里岩电站拱坝承受不住水压,突然溃坝,造成拱坝下游4人死亡,1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2万元的重大事故。

⒁、湖南省郴州市及临武县对茶里岩电站拱坝溃坝事故调查报告证实,犯罪嫌疑人黄某丙、黄某丁没有水电拱坝建筑资质,茶里岩电站拱坝施工质量低劣。2008年5月28日,茶里岩电站拱坝集水区域突降暴雨,由于茶里岩电站拱坝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建筑施工质量低劣,未安排专人巡查拱坝汛情。次日凌晨零时2分,茶里岩电站拱坝承受不住水压,突然溃坝,造成拱坝下游4人死亡,1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2万元的重大事故。

⒂、赔偿协议书证实,事故发生后,茶里岩电站主要股东欧某某、黄某戊等人已按国家规定对被害人损失赔偿到位。

⒃、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案发时二被告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⒄、投案自首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2011年7月27日主动到临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⒅、茶里岩电站水库坝验收复印件等证据证实,大坝建成后的验收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违反我国水电工程施工管理有关规定,在未取得水电建筑工程资质的情况下,组织民工修拱坝,且施工质量低劣,造成茶里岩电站拱坝承受不住水压,突然溃坝,造成4人死亡,10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902万元的重大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属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对二被告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丙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丁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曹夏宣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金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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