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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丽姿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南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原告谢丽姿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传票传唤原、被告于2010年7月5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某某承担。

审判员戴辇

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綦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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