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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与被上诉人偃师市邙岭乡古路沟村委会(下称古路沟村委会)、韩某某、偃师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偃师农村信用社)、偃师市财政局因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再审人):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丹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偃师市X路X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秦宗社,偃师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秦宗社,偃师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偃师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腾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军,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偃师市财政局。住所地:偃师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该局退休干部。

上诉人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与被上诉人偃师市X路X村委会(下称古路X村委会)、韩某某、偃师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偃师农村信用社)、偃师市财政局因赔偿纠纷一案,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于2006年1月4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古路X村委会在虚假出资250万元范围内支付三荒公司应偿付洛阳市水利工程局的欠款x.76元及利息;2、韩某某在虚假出资50万元范围内支付三荒公司应偿付洛阳市水利工程局的欠款;3、牛庄分社在虚假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支付三荒公司应偿付洛阳市水利工程局的欠款x.76元及利息;4、邙岭信用社对牛庄分社应赔偿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5、偃师市财政局在虚假出资、接收财产共82万元范围内赔偿三荒公司应偿付洛阳市水利工程局的欠款及利息;6、本案被告人负担全部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同年4月29日作出(2006)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不服提出申诉,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洛民监立字第X号民事裁定进行再审,并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8)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洛阳市水利工程局委托代理人赵某江,古路X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秦宗社,韩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秦宗社,偃师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张洪军,偃师市财政局委托代理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预收上诉人洛阳市水利工程局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韦贵云

代理审判员原永杰

代理审判员高海娟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刘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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