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经理。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陈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王某、陈某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正峰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