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岳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返还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张某乙军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