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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岳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岳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岳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岳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1)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返还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张某乙军

审判员袁斌

代理审判员石卫华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程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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