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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王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耀,系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区董家EX。

法定代表人肖某乙,职务:院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阳。系湖南省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1月17日受理了原告王XX诉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鹏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香兰、代理审判员陈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同意在不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协商解决,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民事权利;

二、被告株洲市三三一医院一次性补偿原告王XX各项费用,含医疗费、陪某、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费等法律规定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x元),此款于2011年8月1日前付清;其余损失原告王XX自愿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912.5元,由原告王XX全部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鹏飞

审判员陈香兰

代理审判员陈强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冯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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