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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XX诉被告李X、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代为承认、放某、变某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与调解,提起上诉,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款项)。

被告李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党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人。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XX,株洲市XX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某、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于2011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程XX诉被告李X、党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程XX诉称:2004年以来,被告李X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李X于2010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总欠条,确认共欠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至今被告分文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X、党X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因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一定的还款期限。另外,原、被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不应支付利息,虽然逾期,但目前只有两个月,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过高,应予以核减。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X与被告党X系夫妻关系。被告李X在经营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原告借款,在原告多次催还借款未果的情况下,被告李X于2010年12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总欠条,确认共欠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于201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但此后被告没有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党X自愿共同向原告程XX偿还借款本息x元(其中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被告李X、党X自愿在2011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8月31日前还清。如被告李X、党X未按前述约定的还款时间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程XX有权就本案全部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程XX自愿放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4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被告李X、党X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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