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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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西邻张庄西区南楼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正欣,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徐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47岁。

原告河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平安货运合同书》,由被告负责沁阳货运分部业务。2009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x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在起诉中所列被告名字为余某某,而与原告签订合同、出具欠条的为“佘克平”,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平安货运有限公司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爱华

审判员赵为民

审判员常淑红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莫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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