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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戊、赵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己,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系郑某戊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渑池县X村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陕县宏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欣宇,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兀晓庆,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戊、赵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戊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己、王某中,上诉人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原审被告宏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欣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兀晓庆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0)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郑某戊预交1334元,赵某预交688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某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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