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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刘某,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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