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负责人江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刘某,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刘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学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武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