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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燕某甲及燕某乙、燕某乙、燕某乙、张某、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燕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一审第三人: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韩某因与被申请人燕某甲及一审被告燕某乙、燕某乙、燕某乙、一审第三人张某、燕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某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审法院缺乏再审和继续审理的法定理由。燕某甲撤诉后,一审法院三次以不同的理由,撤销了燕某甲的撤诉裁定,决定再审、重审违法。燕某甲还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债务清偿已有约定,不存在逃避债务。韩某不应对燕某甲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三)燕某甲请求的债权包括复利,依法不应受到保护。故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燕某乙喜分别向燕某甲、张某、燕某甲借款,有燕某乙喜出具的借据为证。燕某甲在为燕某乙喜向张某、燕某甲偿还借款后,由其一并向债务人主张某利,亦具有依据。本案债务产生于1997年1月,此时韩某、燕某乙喜的婚姻尚在存续期间,应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韩某与燕某乙喜于1997年12月协议离婚时,虽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该约定仅能对韩某、燕某乙喜具有约束力,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故对该债务仍应以韩某、燕某乙喜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关于借款数额问题,除燕某乙喜出具的借条外,还有燕某乙喜签字认可的借款协议书予以确认,本案借款数额明确。扣除归还部分,尚余x元仍需偿还。韩某虽称该笔债务包括本息及复利,不应受到保护,但其未能提供本案存在有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中所明确禁止行为的确凿有效证据,故该主张某能成立。关于程序问题,本案一审中,燕某甲曾申请撤诉并经一审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法院依职权裁定对本案继续审理,虽然所作裁定存在不够严谨的情形,但属程序中存在的瑕疵问题,尚不足以引起本案再审。至于本案一审法院在审理时,燕某甲是否交纳案件受理费,因该费用系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收取的规费,在当事人未交纳该项费用时,法院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审理。

综上,韩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韩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胡鹏

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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