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晋某某,又名晋某中,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冯某某,男,32岁,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
审判员郭福礼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