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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月1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封丘县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曹某某,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车某某提出附带民事诉讼,为避免刑事诉讼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另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凌云、杜心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律师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同村村民车某某因土地纠纷到荆隆宫乡X村大队门口说理发生口角引起打架,袁某车某耳上部咬掉一块,构成轻伤,要求依法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意见,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袁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双方有一定过错,被告当庭认罪,愿意赔偿受害人,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同村村民车某某因土地纠纷到荆隆宫乡X村大队门口说理,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用嘴将车某某左耳上部咬掉一块。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车某某耳部损伤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袁某某户籍证明,住院病历,现场图,现场照片。

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车某某左耳部损伤属轻伤。

证人张XX证言2010年10月26日下午15时45分电话报的警,其内弟车某某说有人打他了。证人姬XX、李XX、袁XX、袁XX、姬XX证实袁某某与车某某打架的有关情况。

被害人车某某陈述了上述因土地纠纷与袁某某打架并被袁某某咬掉左耳一块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一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的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瑞社

审判员赵运海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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