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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女,19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湖南某某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罗某,男,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5月17日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罗某某(曾用名罗X)归原告马某直接抚育,现因原告马某调到外地工作,孩子归被告抚育比较方便,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变更小孩的抚育关系。

被告罗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同意与原告就变更抚养关系事宜进行调解。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罗某于2006年5月17日在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罗某某(曾用名罗X)归原告马某直接抚育,现因原告马某调到外地工作,孩子归被告罗某抚育比较方便,原、被告多次协商变更小孩的抚育关系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子罗某某(曾用名罗X)由被告罗某单独直接抚育,原告马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二、探视权:原告马某在不影响小孩的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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