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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田X,男,X年X月X日出生,安徽省临泉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井下看管电缆线职务之便,乘无人之机多次携带钢锯割断电缆线,并剥下电缆铜丝带回家中。案发后从其住处搜出电缆铜丝500余斤,经价格认证价值89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X、张X、陈X、柳X、柳XX的证言、永城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查获物证照片及河南省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煤矿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案发后所侵吞的物品被全部追回,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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