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省杞县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尹某某利用在永煤集团汇龙水泥厂工作之便,伙同尹XX(正在审理)、姚XX(已判刑)、贾XX(已判刑)等,倒卖标号为PC42.X号散装水泥67.64吨,价值x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尹XX、姚XX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XX、刘XX、高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收条、过磅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郑春玲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辉